衢州低保收入证明中不列入审核范围的详细条例

  在办理衢州低保的时候,需要出示收入证明,有哪些财产收入是无需列入低保收入证明的?本地宝小编为你整合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经省民政厅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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