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导语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精神,并适当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补助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或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在此基础上,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调整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发生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流产每人次150元。

  (二)住院期间只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为: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30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2000元;平产的,每人次17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15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40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13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次1400元。

  (三)住院生育期间发生治疗因生育引发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治疗疾病费用补偿:每次最高补偿标准为3000元,结算后的医疗费用在最高补偿标准以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最高补偿标准部分的,由职工个人自负。第二部分为生产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1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1000元;平产的,每人次85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75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20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650元;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每人次700元。

  (四)住院生育期间发生治疗其他疾病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其他疾病期间发生生产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分为两部分处理。第一部分为治疗疾病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核准、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二部分为生产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每人次1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每人次1000元;平产的,每人次85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每人次75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每人次200元;妊娠7个月以下引产的,每人次650元;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每人次700元。

  (五)因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每人次100元;换环的,每人次200元。

  若第(三)或第(四)类情形两部分费用补偿相加低于第(二)类情形补偿标准的,按第(二)类情形的补偿标准补偿。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前已经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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