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和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和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11〕66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工伤保险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支付标准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每月按30天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因以下情况转外就医所需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统一按衢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一)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的工伤人员到衢州市域范围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它县(市)的工伤人员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二)工伤保险异地定点人员到工作或居住地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三、本通知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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