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隐瞒信息、抗拒执法、将依法处罚

导语 衢州中院为您解答,疫情期间隐瞒信息、拒不配合、哄抬物价等问题,会如何处理?

  1、政府有没有权力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具体包括哪些?

  不仅有权,还有自由裁量权。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措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控制现场、封闭场所、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隔离人员、限制人员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卫生检疫、临时征用物资设备、组织群防群治、严惩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等。

  2、哪个主体有权作出防控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志愿者实施的防控行为是否有效?

  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依法履行防控职责。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有协助职责,包括收集疫情信息、宣传疫情知识、人员分散隔离、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

  基层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防控行为,公民应当配合。

  3、觉得防控措施不合理,可否不配合或抗拒执行?

  不可以。疫情防控措施意在防止疫情蔓延,这是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职能部门依法启动的防控措施,具有法定效力,公民应当配合执行。拒不配合,可能作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配合限制通行、限制人员聚集、封闭场所;不接受体温检测、登记备案;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采取过激行为,阻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等开展疫情救治、防控工作人员,扰乱医疗、单位或公共秩序,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妨害公务罪等刑事责任。

  6、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人员,拒不配合防控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法律后果?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7、报告个人疫情信息是义务还是权利?谎报、隐瞒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接触史,有什么后果?

  疫情期间,疫情信息事关疫情稳控,公民负有如实报告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瞒报、谎报,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可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故意泄露、传播涉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疫情期间,哪些违法行为会被严惩?

  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影响疫情防控的行为,均可能被从严惩处。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

  散布谣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等。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大量囤积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卖假特效药、骗取捐赠

  假借疫情销售“特效药”,捐助款项或物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可能延误疫情防控及救治等工作,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可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

  虚假宣称商品、服务可以预防、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延误救治,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制假售假医疗物资

  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危害相关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生产、销售不合格疫情防控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依法予以相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活禽非法交易

  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进行活禽交易,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活禽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进行饲养、贩卖、宰杀、加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罚款。

  10、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政府应采取哪些恢复与重建措施?

  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预防措施。

  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善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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